記者日前從浙江省人事廳獲悉,為了保障部分人員的基本生活,使他們的生活水平隨著經濟發展而相應提高,浙江省決定調整提高精減退職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及機關事業單位計劃外長期臨時工晚年生活補助費標準。新標準從今年1月1日起執行。
凡符合有關規定享受精減困難補助的精減退職人員,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670元調整為77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600元調整為690元。上述人員的醫療保健費由每人每月75元調整為85元。符合相關規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的精減退職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440 元調整為510元。對不符合領取精減退職生活困難補助費的精減退職人員,如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條件或生活確有特殊困難的,由當地政府通過正常途徑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適當補助。
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死亡後,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575元調整為635元;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485元調整為535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父母、配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440 元調整為485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員死亡後,其生前撫養的子女,以及建國後參加工作的工作人員死亡後,其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係非農業人口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375元調整為415元;係農業人口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295元調整為330元。
凡根據有關規定,在機關、事業單位領取晚年生活補助費的計劃外長期臨時工, 其生活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325元提高到365元。(記者 袁艷 通訊員 司徒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