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我國南方部分省區發生了百年罕見的雪災,為了支援南方的抗災工作,部分職工必須堅守在工作崗位上,放棄休息以及和家人團聚的機會,在崗位上加班加點連續工作。那末,他們春節期間的加班工資如何計算呢?天津市勞動保障部門有關負責人給出了權威答案和詳細的解釋,並提醒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要嚴格 按照國家和天津市規定,合法、公平、公正地計算今年春節加班工資,而且強調加班工資的底線是不得低於目前正在執行的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
據介紹,按照《勞動法》和天津市的有關規定,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應當得到300%的工資報酬,這也是大家熟知的勞動法條文規定。目前,國家和天津市有關計算加班工資的規範性文件包括:今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和國務院新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以及2007年4月1日起實施,每月740元的天津市新的最低工資標準等。
一、法定休假日與休息日計算加班工資標準有何不同?
近年來,人們通常把連續休息7天的假日通稱為“黃金周“。但按照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這7天“黃金周”假期是由兩個不同部分的假期時間段組成的,即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兩個部分。所謂休息日,簡單地説就是每週的週休日,它是每週常規的休息時間;而法定休假日也就是我們所説的年節假日,我國法定節假日過去包括元旦、“五一”勞動節、“十一”國慶節和春節,從今年開始,又增加了清明節、端午節和中秋節。法定假日指在特殊的一天或幾天,全國人民共同放假休息的日子,一般為重大的傳統節日和紀念日,法定節假日由國家或政府立法明確規定。平常的週休息日是勞動者每週休息的日子,是工業化發展過程中,逐漸發展而來的,是經濟發展民主政治進步的表現。週休日是維持人體身心健康和勞動力再生的必須,一般情況下,週休日制度也由國家專門規定。但週休日得具體時間要根據行業、地區特點,和生産生活實際來決定,可以是一週中從週一至週日的任何日子。由此可見法定節日和週休日兩者性質不同,所以,國家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和週休日加班,支付的加班工資標準也不同。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一般休息日加班,首先應安排補休,無法安排補休的菜才允許以支付200%的工資報酬的加班工資來補償。法定節假日加班,必須支付300%加班工資,而且不能以補休來替代支付法定節日加班報酬。
二、今年春節加班,如何確定每天加班工資?
就今年春節而言,2月6日(農曆臘月三十)、7日(正月初一)、8日(正月初二)3天是法定休假日。也就是説,根據《勞動法》和《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在6日、7日、8日加班的勞動者,企業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後4天是通過倒休等辦法,集中在春節假期一起休息的一般休息日,也就是説在9日(正月初三)、10日(正月初四)、11日(正月初五)、12日(正月初六)加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依法首先安排勞動者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另外,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不得低於勞動者所在崗位應得的工資報酬,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不得低於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折算的基數,若低於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則以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作為基數。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春節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不低於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300%支付工資報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於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如果企業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可以直接與用人單位交涉,也可以請求工會組織依法維權,還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投訴,形成勞動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三、 為什麼不能以補休替代支付法定休假日加班報酬?
按照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不能以安排補休來替代支付加班工資。因為法定休假日一般為重大民族傳統節日或重大紀念日,對於勞動者來説,在法定節假日休息有著比往常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它影響了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一旦錯過是無法彌補的。因此,《勞動法》和《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都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不能以安排補休來替代支付加班工資。
一般的週休日,每週都有,主要是為了勞動者恢復體力,涵養精神,所以可以在其它時間彌補。為此勞動法規定,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加班加點)的應首先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本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補休的時間應等同於加班加點的時間。
可見春節假期中,勞動者在臘月三十到正月初二這天加班的,用人單位應按照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從正月初三到正月初六加班的,應優先安排補休,實在不能安排補休的,要支付加班工資報酬。
四、勞動者可以拒絕加班嗎?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産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上述規定,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可見用人單位不能強迫勞動者加班。
雖然,常理上加班將影響職工休息和業餘生活,但是,職工應對加班有一個理性的認識,要樹立廠興我榮,廠衰我恥的愛崗敬業的精神和團隊合作意識。只要是合法合理的加班,一般都是為了企業發展,為了企業聲譽,從根本上也是為了全體職工的利益。所以,在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儘量不要以“不能強迫勞動者加班”為由,簡單地拒絕加班。要採取勞動者、工會組織與用人單位之間協商的辦法解決加班中的問題,在企業內部要建立這種協商機制,在企業內部營造和諧的勞動關係。
要重點強調的是,考慮到對婦女、胎兒和哺乳期內嬰兒的關懷,保障母嬰身心健康,勞動法規定,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另外,有些加班是強制性的。如勞動法規定,在特殊條件下,用人單位要求加班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不能拒絕。一是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産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是生産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産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如目前我國南方部分地區發生了雪災,為了搶修線路、生産救災産品、運輸救災物資、恢復正常生産生活秩序等需要進行的加班,這是我們每位公民的責任和義務,不能以“不能強迫勞動者加班”為由拒絕加班。
五、實行計件工資如何支付加班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其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不低於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支付工資報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於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200%支付工資報酬;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不低於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300%支付工資報酬。
六、實行計算工時如何支付加班工資?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在綜合計算週期內總實際工作時間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按照不低於本人小時工資的150%支付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照不低於本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在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崗位上工作的勞動者,可不執行加班工資的有關規定。實行日薪制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工資制的勞動者,若週六、週日提供了勞動,視為正常工作,不享受加班工資待遇。若在法定休假日提供了勞動,則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七、職工加班工資是如何折算出來的?
今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佈了《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其中,對職工加班工資折算辦法是這樣規定的: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為:
1、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年工作日為250天[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季工作日為62.5天[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為20.83天[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2、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日工資為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為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八、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得的實際意義是什麼?如何理解月工作日為20.83天,而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
按照國家規定,年、季、月工作日的計算和核定剔出了法定假日,年、季、月工作日等平均制度工作天數的規定,其實際意義主要是企業在制定産品加工工藝、核算工時、勞動強度和工作量等工作時使用,是勞動工資管理工作中一個重要的基礎性參數。
由於法定節假日為有薪假日或者叫做代薪假日,計算核定工資、包括計算核定加班工資時不能剔除法定節假日。國家對日工資、小時工資進行規範性折算,並以規範性文件的形式向社會公佈折算結果,其實際意義主要在於發佈一個標準、權威的工資折算辦法,解決現實生活中遇到的工資量化細化問題。社會各方面共同遵守這一規定,在統一尺度下,公平公正地解決各行業、各領域遇到的工資核定問題。最直接的意義就是方便計算加班工資,使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化、規範化。了解了這個道理後,我們對月工作日為20.83天,而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就不難理解了。(記者 劉雁軍 通訊員 馮兆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