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佈《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在原有試行規定的基礎上進行了修訂、增補,將物權類糾紛明確列為一級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説,這是為保證物權法順利實施,推動民事審判工作發展,方便當事人訴訟的一項重要舉措。此規定將於今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
該規定將案由分為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物權、債權、勞動爭議與人事爭議、知識産權、海事海商、與鐵路運輸有關的民事糾紛以及與公司、證券、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適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十大部分,作為第一級案由。
在第一級案由下,考慮到體系的完整和民事審判業務分工等因素,劃分了30個第二級案由。在第二級案由下列出了實踐中最常見的和廣泛使用的第三級案由共361個。
據介紹,在物權法實施之前,法律上沒有規定物權制度,2001年1月頒布實施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將物權類案件作為權屬類糾紛進行了規定。此次出臺的案由規定根據物權法,將物權類糾紛與人格權、債權等民事案件並列為專門的民事案由類型。發言人認為,這一規定使物權糾紛案件的重要性得到充分重視,為物權法的順利實施創造了良好條件。(記者 劉曉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