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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實行居住證制度 讓流動人口享受"市民待遇"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3月0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長春3月3日專電(記者周立權)為切實做好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吉林省長春市公安局決定,今年開始,在長春市正式實行流動人口居住證制度,從而讓流動人員享受“市民待遇”。

    3月3日,長春第一個居住證在長春市公安局建設廣場派出所發出,獲得居住證的流動人口,依據《長春市居住證暫行規定》,將在辦理駕駛證、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中小學入學手續、計劃生育、醫療衛生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據了解,申請辦理居住證人員必須持有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等,到居住地派出所辦理。

    長春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實行流動人口居住證制度是人性化的具體體現,以居住證取代暫住證看上去只一字之差,事實上卻有著質的改變,它從制度上取消了進城務工人員的身份限制,使他們獲得更多的“市民待遇”,讓同城同工同待遇得到進一步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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