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濟南3月11日專電(記者 王志)山東省消費者協會、山東省家庭服務業協會近日聯合出臺《山東省洗染行業消費爭議處理辦法(試行)》,明確了衣物洗滌消費糾紛的責任認定辦法和處理標準。其中,對於確屬經營者在服務過程中造成的衣物損壞和丟失,經營者最高將賠償消費者20倍的洗滌費。
根據山東出臺的辦法,在承接送洗衣物時,經營者檢查後,應將衣物上的污漬、磨(破)損等殘缺或瑕疵狀況,以及洗滌後的效果,向消費者告知,並在洗滌憑據上註明,由雙方簽字確認。如發生漏檢等情況,經營者要及時與消費者取得聯絡,書面確認後再洗滌,否則由此産生的糾紛由經營者承擔。
辦法明確規定,經營者出現下列四種情況需承擔責任:顧客送洗的衣物6個月內丟失的;未按操作規程或衣物洗滌標識説明要求操作造成衣物損壞的;經營者有漏檢後發現的問題,未徵得消費者認可進行洗滌引起爭議的;超出約定取衣期限,未能及時通知消費者的。
山東還明確規定,對確屬經營者在服務過程中造成的衣物損壞和丟失,經營者應主動與消費者聯絡,按以下內容協商處理:洗滌後衣物出現洗滌質量問題,經修補仍有穿用價值的,經營者應按此衣物洗滌費的1倍-6倍金額賠償;不能修復或丟失的,經營者應按此衣物洗滌費的10倍-20倍金額賠償,但不得超過衣物的實際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