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日前決定對對劇毒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銷售劇毒化學品。縣級以上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劇毒化學品經營銷售許可制度的實施及日常監督管理。
浙江省對劇毒化學品經營單位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點、分類管理、從嚴控制。劇毒化學品按經營品種分三類管理:氰化物、砷化物類;化工生産原料類,如液氯、丙烯晴、氯磺酸等;其他類(包括農藥、化學試劑、醫藥類)。
其中氰化物、砷化物類劇毒化學品實行定點經營;液氯、丙烯晴等劇毒化學品,應實行無倉儲經營。如有特殊經營要求,確需倉儲經營的,須有專項書面報告。
根據浙江省的規定,劇毒化學品生産單位可經營自産的劇毒化學品,但在廠外設立銷售網點或銷售非本單位生産的劇毒化學品,應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並納入布點數量控制範圍。經營單位(農藥專營單位除外)在本省境內一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聯營、連鎖銷售網點等。
浙江省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指出,經營單位應建立嚴格的劇毒化學品流向登記制度,明確流向登記責任人。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及包裝編號。已使用的購買憑證、準購證與流向登記臺帳等記錄、檔案,應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經營單位應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等部門報告,並採取相對應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