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前不久,我去一家大型超市購物,將隨身攜帶的皮包放在了超市的寄物櫃。等我取包時,發現包不見了。我要求超市賠償,超市方面拿出了超市制訂的《存包須知》稱“我們的寄物櫃是服務性質,超市不負保管失竊及賠償責任。”請問:超市的説法合法嗎?(小王)
答:超市的説法是錯誤的。《合同法》第374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丟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據此,商家要“不負保管及賠償責任”需要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保管是無償的”,二是“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
但實際上,超市設置寄物櫃提供免費存包服務是為提高自身服務水平,吸引消費者前來購物的一種手段,商場得到了增加顧客的潛在利益,所以這種服務實際上是一種有償服務,即有償保管。該商場在其《存包須知》中的規定違反了合同法的規定,減少了免責的要件,是無效的。
因此,超市應該承擔保管責任,並承擔因保管不善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你可以向法院起訴,但需要提供你遭受損失的證據。(吳紅軍 王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