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深化勞動教養審批制度改革,全面實行聆詢和律師代理制度,加強對辦理勞教案件的監督制約。
26、在監管羈押場所推行人性化管理模式,落實國家規定的在押人員伙食標準,改善在押人員的生活、衛生條件,建立管教人員、羈押人員家屬共同幫教制度,依法保護犯罪嫌疑人人格尊嚴、生命健康安全和檢舉、控告、申訴等合法權益。
27、加大調解手段在治安案件查處中的應用,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國家賠償等法律監督和救濟手段的作用,推廣行政復議案件公開聽取意見制度,增加行政執法透明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28、制定《全省公安機關警務公開工作細則》,依照法律法規可以向群眾公開的警務信息全部向群眾公開,推行“陽光警務”,擴大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29、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要經常組織開展以大走訪、大調查為主要內容的愛民主題實踐活動,及時了解掌握人民群眾對公安工作的需求,主動徵求群眾意見和建議,採取有效措施解決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
三、著力滿足人民群眾對公共服務的新期待。進一步轉變公安機關管理理念,減少行政審批項目,下放審批權限,簡化工作流程,縮短工作時限,做到在服務中強化管理,在管理中體現服務,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熱情服務。
30、改革和加強城鄉社區警務工作,在2008年全面完成城鄉社區警務室建設,最大限度延伸警務工作平臺,做到近距離防範打擊犯罪,零距離服務群眾,第一時間化解矛盾糾紛。
31、2008年建成吉林省禁毒教育基地,免費向社會開放,有計劃、有步驟、有目標地定期組織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青少年及行業場所從業人員進行禁毒宣傳教育,提高全民防毒、拒毒意識和能力。
32、2010年以前建成吉林省戒毒康復中心,努力為吸毒人員戒毒脫癮、康復鞏固、回歸社會和正常生活創造條件。
33、在全省全面落實公民辦理市內戶口遷移由遷入地一地受理制度,兩年內實現省內戶口網上遷移。
34、省公安廳居民身份證製作中心向群眾全面開放“二代證”丟失補領業務,並把辦證時限由兩個月縮短為一個月。對急需者加急辦理。
35、對行動不便的孤寡老人、殘疾人等有特殊困難需要辦理戶口和居民身份證的公民,由派出所民警預約登記、上門服務。
36、進一步放寬落戶條件,對公民到地級以下(含地級)城市投靠子女落戶的,只要子女在當地有常住家庭戶口,父母不再受年齡限制;夫妻投靠落戶的,實行按需辦理戶口遷移。
37、積極為流動人口提供戶籍政策諮詢及身份信息的核查服務。對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本省其它地方開辦企業或在企業務工的,可直接在企業所在地辦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38、逐步實行護照按需申領制度。除個別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外,在全省廣泛推行公民護照按需申領。公民只要不存在法律規定不準出境的情形,均可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和戶口薄到公安機關申領護照,無需提交派出所或單位意見。
39、放寬出入境證件加急辦理範圍。除國家規定的4種“特殊情形”外,對出國勞務、境外就業等人員也一律按加急事由辦理出入境證件,簡化辦證程序,縮短辦證時限。
40、開闢中朝、中俄邊境口岸“邊境和諧通道”,改進邊檢措施,為出入境旅客提供快捷、便利、順暢、輕鬆的通關服務。針對急、難、病等特殊旅客開通“綠色通道”和“緊急救助通道”,確保其優先通關,獲得必要的救治和幫助。
41、改進交通事故處理方式,對經濟損失小、當事人雙方對事故責任無明顯分歧及適用簡易程序的交通事故,由轄區交警中隊直接處理,縮短處警時間,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當事雙方群眾,儘快恢復交通秩序。
42、推進交通事故處理“三公開一監督”制度,即公開責任認定、公開調解、公開行政處罰和上級對下級的事故責任認定的復核監督,確保交通事故公開、公平、公正處理。
43、逐步推行省內交通違法罰款異地就近繳納制度。
44、2008年內將小汽車落籍等管理權限全部下放到縣級車輛管理所,方便群眾辦理車輛落籍等手續。
45、推行新的駕駛證考試製度,將C3(低速載貨汽車)、C4(三輪汽車)駕駛證考試權限下放到縣級公安機關。已經熟練掌握機動車駕駛技術的群眾,可以直接到市、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報考機動車駕駛證。
46、圍繞省發改委下達的重大建設項目,開闢消防審批“綠色通道”,消防部門主動到施工單位,參與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和檢查、審驗等工作,逐一提供跟蹤審批服務,確保重大項目工程建設進度。
47、在省公安廳安康醫院開通精神病醫療免費諮詢、登門服務業務,24小時免費受理群眾諮詢。對患有嚴重軀體疾病或確有其它困難不能來院就診的精神病患者和不能來院做司法鑒定的人員,由安康醫院安排專人登門診斷和鑒定。
48、公安機關窗口單位逐步推行“一站式”服務,落實首接人員責任制,提高便民服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