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濟南4月4日專電(記者董振國)為規範廉租住房管理,山東省近日出臺政策,對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的,將要求承租人退回廉租住房。
山東省規定,享受廉租房的家庭不得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如違反規定,應退回廉租住房;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或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等,也要停止實物配租。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採取調整租金等方式處理。
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給予以下處理: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
山東省要求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