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石家莊4月14日專電(記者楊守勇)當前,國家關於産品“三包”的規定有個缺陷,就是對産品名錄採取“例舉”的方式加以規定,不少經營者就利用這一缺陷,對相關規定出臺以後推向市場的新産品,以沒有列入“三包”名錄為由拒絕提供“三包”服務。河北省消協有關負責人以實例説明,儘管“三包”規定有缺陷,但消費者在維權時卻有充足的法律依據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據介紹,2007年,徐某在唐山市開平區一家汽貿公司為自己的馬自達汽車安裝了一台原廠導航儀,價格為10200元。但是,儀器安裝後卻不能使用,徐某多次到汽貿公司進行維修,一直沒有修好,於是提出退貨並賠償損失的要求。雙方協商未果後,徐某來到開平區消協投訴。
消協介入此案後,汽貿公司負責人承認導航儀確實存在質量問題,因目前對導航儀沒有詳細的“三包”規定,所以只對其進行修理。消協認為,雖然目前沒有關於導航儀的三包規定,但並不代表沒有法律約束。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2條和産品質量法第40條的規定,消費者有權要求退貨。最終經過調解,由汽貿公司為消費者退貨並送給消費者1000元工時費、兩桶機油和兩個機油濾芯,共計折合費用11588元。
河北省消協的專家説,本案啟示我們,眾多新型産品雖然沒有列入“三包”目錄,但並不等於國家法律沒有規定,任何産品只要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産品質量法規定條件的,生産者、銷售者都應依法承擔修理、更換、退貨的責任。消費者協會、有關部門也應當依據相關規定理直氣壯地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