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北京市建委發佈《關於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的通知》,購房人繳納的首期公共維修資金的交存金額不再按購房款的2%交納,而改為六層及以下的住宅按照100元/平方米交存,六層以上的住宅按200元/平方米交存。
“2008年2月1日後簽訂商品住宅買賣合同的,按新標準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業主仍需要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具體時間要在商品住宅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市建委負責人表示,“對於在2月1日後簽訂購房合同,已經按照房屋總價2%的標準交存了首期維修資金的,可以到原交存單位辦理多退少補手續。另外,售後公有住房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仍按照原標準執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也要按照新規定交存同樣比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記者 劉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