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商品零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均需執行限塑令
記者從商務部新聞辦公室獲悉,商務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工商總局辦公廳近日已發出關於《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針對《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2008年第8號令,被群眾簡稱為限塑令,以下簡稱《辦法》)發佈施行後遇到的問題明確了相關細節。
意見稱,《辦法》第二條所稱商品零售場所是指所有提供商品零售服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辦法》第二條所稱用於裝盛生鮮等食品的塑料預包裝袋不得具有提攜功能,且須符合食品包裝相關標準。除食品外,其他商品進入零售渠道前,由商品生産者提供、隨附於單件(組)商品、且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的塑料包裝袋可視為預包裝袋。
專家指出,《辦法》第二條中原來規定,實行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制度的商品零售場所是指向消費者提供零售服務的各類超市、商場、集貿市場,但是正式實施之後,不少問題很快暴露出來,如很多餐飲場所仍然免費提供塑料購物袋,此次補充規定其實是將“限塑令”實施的範圍明確擴展到餐飲場所、書店、服裝店、建材店等。此外,限塑令實施後,超市等商品零售場所的手撕袋用量大幅攀升,這主要是因為有些消費者大量使用手撕袋當購物袋使用,造成了新的資源浪費和污染;同時,個別商家為迎合顧客心理也有意採購一些有手提孔的手撕袋,還有的商家使用沒有任何標識的手撕袋盛裝直接入口的食品,如熟食、酸辣粉等,在食品安全方面留下隱患。根據上述補充意見,今後無論是盛裝水果、蔬菜、生肉還是熟食等食品的手撕袋,除了不得具備提攜功能外,都必須按照食品塑料袋的要求提供給消費者,即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塑料袋上除了企業信息等外,還必須註明“食品用”、“QS”等標識,使消費者做到明白消費。
專家指出,規定有償使用塑料購物袋,主要目的是提高公眾環保意識,引導、鼓勵公眾合理使用塑料購物袋,促進資源綜合利用,保護生態環境。塑料購物袋的有償使用涉及到人們購物習慣的改變。此次進一步完善規定細節,意在更加有力地保證“遏制‘白色污染’,保護生態環境”的目標得以實現,而這一目標的真正實現最終還要靠群眾環保意識的提高。(記者 董山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