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個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券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狹義上的理解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近期,邳州經偵大隊通過案件梳理、網絡收集、研判,特列舉十六種常見的非法集資形式,供各地經偵部門在打防中參考:
1、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開辦儲蓄業務;
2、具有吸收存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違反國家利率規定,擅自變動儲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的;
3、具有吸收存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以給付回報實物等方式變相提高儲蓄存款和利率吸收存款的;
4、具有吸收存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以發行股金等方式吸收資金變相吸收存款的;
5、以興辦實業,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等名義,承諾回報進行非法集資的;
6、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代管、代養、發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銷售商品、收取保證金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的;
7、以國家對生態環境保護、發展綠色産業、民間資金造林等方面採取的鼓勵政策為幌子,許諾高額回報,進行非法集資的;
8、以合作經營、投資入股、入股分紅或加盟為名,承諾回報,收取定金、股金、加盟費等非法向社會公眾集資的;
9、組織民間“抬會、合會、標會”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向社會公眾集資的。
10、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11、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12、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産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託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13、對物業、地産等資産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14、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15、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6、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形式多樣、犯罪分子詐騙的手段不斷翻新,常使普通百姓防不勝防。為此警方提示:
一、認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提高識別能力,自覺抵制各種誘惑。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在投資時,應向工商等相關部門全面了解對方公司的經營、法人等情況,辨析真偽,尤其是對那些“高額回報”“快速致富”投資項目進行冷靜分析,切勿輕易相信,以防上當。
二、正確識別非法集資活動,主要看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以及其從事的集資活動是否獲得相關的批准;是否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是否承諾固定的高額回報,非法集資行為一般具有許諾一定比例集資回報的特點;是否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三、增強理性投資意識。高收益往往伴隨著高風險,不規範的經濟活動更是蘊藏著巨大風險。因此,一定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依法保護自身權益。
四、增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意識。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參與者投入非法集資的資金及相關利益不受法律保護。因此,當一些單位或個人以高額投資回報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債券、基金和開發項目時,一定要認真識別,謹慎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