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大對計劃生育困難家庭的幫扶力度,上海市人口計生委、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殘聯近日聯合製訂《上海市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辦法》,上海戶籍的獨生子女遭遇意外事件而身亡或傷殘後,其家庭將獲得政府長期生活扶助。
根據實施辦法,符合條件的上海市戶籍人員將可享受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而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為上海市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資格的申請登記時間。
據了解,扶助對象必須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本市戶籍人員,方可享受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或者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女方年滿49周歲的夫妻雙方或者本人年滿49周歲;依法只生育或者合法收養一個子女;現無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為三級以上(包括殘疾等級為輕度以上);未再生育和未再收養子女。
據悉,獨生子女死亡後未再生育和未再收養子女的人員,將獲得由區(縣)政府給予每人每月15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為止。而獨生子女傷殘後未再生育和未再收養子女的人員,由區(縣)政府給予每人每月12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復為止。據了解,特別扶助金將從2007年起計算。(記者 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