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正式發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對北京的小事故快速處理模式進行了借鑒,首次規定,僅造成財産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除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的事故)可以私了,但要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進行協商,對該挪車不挪造成交通擁堵的,駕駛人將被罰款200元。
與2004年5月發佈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相比,新《規定》對交通事故自行協商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産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後,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進行協商。
《規定》首次明確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交警部門直接介入並書面通知保險公司,有利於防止保險公司對投保人推三阻四。(記者 侯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