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長沙9月4日專電(記者黃興華)湖南省有關部門日前就用人單位在勞動關係處理過程中,做好勞動者職業病危害防護工作有關問題發出通知,明確要求將職業病危害防護內容作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由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湖南省衛生廳聯合發出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對可能存在或産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崗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應當依法如實告知勞動者相關情況,其中包括其工作崗位可能産生的職業病類型、危害的後果、單位的防護措施和待遇等有關情況,並將勞動者所在崗位職業病危害防護內容作為雙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湖南還規定,用人單位應依法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對變更到可能存在或産生職業病危害崗位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事先按上述規定如實告知勞動者,在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變更勞動合同裁明崗位職業病危害防護的具體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