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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民房辦公司須徵得鄰居同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9月16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濟南9月14日專電(記者張曉晶)現實生活中,有的業主將住宅出租辦公司、開餐館,常因噪音、污染等問題引起鄰里糾紛。《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草案)》對此作了明確規定。這一草案目前已經山東省政府常務會議原則通過,即將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一些小區裏的業主將自己的房子出租用作辦公場所,很多底層住宅變成了超市、餐館,噪音、污染等問題常常引來鄰里糾紛。《條例(草案)》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車庫或者其他附屬設施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因特殊情況確需改變的,應當有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的證明文件,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條例(草案)》還規定,業主封閉陽臺以及安裝空調外機、太陽能熱水器、防盜網、遮陽罩等設施的,應當遵守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保持物業的整潔、美觀;業主利用屋面安裝太陽能熱水器等設施的,物業頂層的業主應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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