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17日今天召開的海南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獲悉,海南省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若干規定將予修訂,提交本次會議審議的《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若干規定》修訂草案,新增了多項具體措施保障婦女各項權益。
針對在非義務教育階段有些貧困、殘疾女學生因經濟困難而不能順利完成學業的情況,修訂草案作出了鼓勵性規定。為保障專門學校結業、解除勞動教養、刑滿釋放女性青少年入學,修訂草案作出了“各類學校不得拒收符合入學條件的專門學校結業、解除勞動教養及刑滿釋放的女性青少年入學,或者在接收其入學時附加其他條件”的強制性規定。
關於婦女勞動和社會權益保障,修訂草案一是加強了對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産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的內容,二是增設了有關為城鄉貧困婦女提供必要的醫療和生育救助的規定,三是為了更好地保障婦女的生命健康,增設了有關婦女組織進行婦科病、乳腺病普查的規定,並規定有條件的農村基層自治組織要定期對農村婦女進行婦科病、乳腺病普查。
財産權益一直是婦女合法權益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進入社會轉型期後婦女維權工作的熱點和難點。根據近年來婦女財産權益受侵害現象較多,特別是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和相關財産權益受侵害現象比較突出的情況,修訂草案對農村婦女平等地享有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股權分配、土地徵收補償費使用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的權利作了規定。
修訂草案還對婦女人身權利和婚姻家庭權益作了保護性規定。(記者 邱大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