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10日專電(記者陳菲)國務院9日公佈的《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了嬰幼兒奶粉召回、退市特別制度。只要發現乳製品存在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或者生長髮育的,乳製品生産企業應當立即召回,銷售者必須立即停止銷售。
為確保嬰幼兒奶粉質量安全,條例對制定嬰幼兒奶粉質量安全標準提出明確要求。規定,制定嬰幼兒奶粉的質量安全國家標準,應當充分考慮嬰幼兒身體特點和生長髮育需要,保證嬰幼兒生長髮育所需的營養成分。
為加強對嬰幼兒奶粉生産環節的監管,條例規定,生産嬰幼兒奶粉的企業應當建立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提高質量安全管理水平;生産嬰幼兒奶粉應當保證嬰幼兒生長髮育所需的營養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髮育的物質;嬰幼兒奶粉出廠前應當檢測營養成分,並詳細標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