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日前從陜西省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陜西省新修訂的並於10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 《陜西省法律援助條例》亮點紛呈,呈現出責任更加明確,援助範圍進一步擴大,受援門檻有所降低等特點。
陜西省法律援助起步于1997年。2001年9月,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 《陜西省法律援助條例》,成為當時全國為數不多的法律援助方面的單行地方性法規。7年來,陜西省各級法律援助中心辦理法律援助案件3萬多件,其中“長安少年山西打工凍掉雙腳案”收到了溫家寶總理的指示,銅川陳家山礦難援助案,為陜西省法律援助提供了典型經驗。法律援助案件年增長率達20%,受援人累計達3萬餘人,為維護司法公正和社會和諧作出了積極貢獻。省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王改周如數家珍卻又頗為自豪地説,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群眾的迫切需要,陜西省對《條例》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法律援助條例既體現了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又折射出便民利民的智慧。主要在6個方面實現了突破。
援助範圍進一步擴大。在原《條例》的基礎上增加了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的受害者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等事項。公民因見義勇為造成人身損害請求賠償或者補償、農民工因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申請援助的,直接進入“綠色通道”予以受理,不再審查其是否符合援助條件;經費保障明顯加強。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律援助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並增加了“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法律援助專項資金,扶持貧困地區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條款,把保障法律援助事業在不同地區協調發展納入地方法規;責任更加明確。將原條例中 “法律援助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修改為“法律援助是政府責任”;政府各部門的責任進一步明確。條例規定,法律援助人員調查取證時,有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相關組織應當免收諮詢服務費、檔案資料保護費、證明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相關材料複製費,公證機構還應當減免公證費等;實現了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對接。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機構的法律援助互相認可,不再審查其是否符合條件,保障了法律援助案件能夠順利進入訴訟程序;條例還規定,“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屬於法定時效即將屆滿、必須立即採取財産保全措施或者有其他緊急情況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決定先行給予法律援助”,使法律援助制度更加人性化。(記者 成全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