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濟南10月22日電(王東明、顧磊)民政部、財政部日前下發通知,從10月1日起將主要由中央財政負擔的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提高20%,將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提高15%。
這是自改革開放以來,國家第15次提高殘疾軍人殘疾撫恤金標準,第18次提高烈屬定期撫恤金標準和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生活補助標準;也是自1998年以來國家連續第10年提高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
記者是從22日在山東召開的全國優撫醫療保障工作會議上了解到這一信息的。民政部優撫安置局局長孫紹騁介紹,中央財政為此年增加撫恤補助經費26.8億元。
調整後,一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撫恤金標準為每人每年22680元、21960元、21240元,分別比2007年提高了3780元、3660元、3540元,一級因戰殘疾撫恤金標準達到2007年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的91%。
居住在城鎮的烈屬定期撫恤金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6900元,達到2007年全國城鎮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50%;居住在農村的烈屬提高到每人每年4140元,達到2007年全國農民年人均純收入的100%。
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和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分別提高到每人每年15720元、14100元和4680元。其中,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生活補助標準達到了2007年全國城鎮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114%。
孫紹騁透露,在這次提標中,國家同時將在鄉老復員軍人定期定量補助在2007年標準基礎上每人每年提高360元;將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由2007年的每人每月100元提高至130元,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比例承擔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