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記者從河南省民政廳獲悉,依據民政部《傷殘撫恤管理辦法》而制定的《河南省實施〈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細則(試行)》將於10月1日起施行。為了使廣大相關人員更好了解《細則》,記者約請河南省民政廳有關負責人進行了詳細解析。
7類人員列為傷殘撫恤工作對象
“《細則》實施後,民政部門傷殘撫恤工作對象的界定更加嚴謹。”河南省民政廳負責人介紹,根據《細則》,民政部門傷殘撫恤工作對象主要有7類人員:一是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退出現役的軍人,在服役期間因病評定了殘疾等級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二是因戰因公負傷時為行政編制的人民警察;三是因戰因公負傷時為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四是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致殘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五是為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分子進行鬥爭致殘的人員;六是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産、人民生命財産致殘的人員;七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民政部門負責傷殘撫恤的其他人員。
河南省民政廳負責人指出,第四、第五、第六類人員中,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應當認定視同工傷的,民政部門不再受理辦理因戰、因公傷殘撫恤。這次民政部門新增加了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産、人民生命財産致殘的人員為傷殘撫恤工作對象,但僅限于2007年8月1日民政部第34號令施行後發生的行為。
評殘程序更加規範
一是明確了申請新辦、補辦評定及調整殘疾等級應具備的條件、材料和辦事程序。新辦評定殘疾等級的,主要是警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民兵民工等人員,需在因戰因公負傷3年內向民政部門提出評殘申請。
二是增加了民政部門辦理時間的限制。縣級民政部門受理評殘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應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知本人作醫學鑒定,收到鑒定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要將符合條件的有關材料上報市級民政部門,市級20個工作日內要上報省級民政部門,省級民政部門要在6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將材料逐級退還申請人。
對傷殘證件的種類期限作了明確
根據《細則》,除保留軍人、警察、公務員等主要人員傷殘證件外,其他由民政部門負責撫恤的傷殘人員均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因戰因公傷殘人員證》。證件由民政部統一製作,證件的有效期限為:15周歲以下為5年,16~25周歲為10年,26~45周歲為20年,46周歲以上為長期。在此之前已經發放的《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證》、《傷殘民兵民工證》不再換發。對原在部隊服役期間致殘,轉業到國家機關後又因公負傷等不同身份多次致殘,按照有關規定,只發給一種傷殘證件,領取一種撫恤金。(記者 李旭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