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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建立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0月23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鄭州10月23日電(記者李麗靜)由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牽頭,省公、檢、法、司聯合會簽的《關於建立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的意見》10月22日起正式執行。

    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統計,近年來河南全省各地輕微刑事案件在整個刑事犯罪案件中佔有相當大的比例,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人數佔全部生效判決人數的75.98%。為加快偵查、起訴、審判各個環節輕微刑事案件的辦理節奏,由河南省法院牽頭制定了《關於建立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的意見》。《意見》針對該省刑事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了辦案機制的聯合改進,對進一步提高輕微刑事案件的辦理效率和質量,將起到積極作用。

    河南省對應當和可以啟動快速辦理機制的輕微刑事案件的範圍作了明確規定,即同時具備3個條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等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主要犯罪事實始終予以供認,應當啟動快速辦理機制。

    河南省規定,對於符合快速辦理條件的案件,偵查機關應當7日內提請逮捕,並在檢察機關作出決定後30日內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在偵查機關報請批捕後3日至5日內作出決定,審查起訴應當在20日至30日內完成,不得延長辦理期限。審判機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在20日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理的,應當在30日內審結;需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最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司法行政機關收到指定辯護人的公函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辦好指定手續。以上各個環節中,辦案機關應在卷宗或文書上註明快速辦理案件並填寫快速辦理案件流程登記卡,以備監督。

    河南省有關部門還特別要求,全省各級政法機關應加強聯絡與配合,成立專門的協調機構,解決快速辦理機制運行中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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