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11月18日發出通知,分類推進調整浙江省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優化企業發展環境,均衡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負擔,保障職工社會保險權益。
按照通知要求,從2008起,浙江省逐步將全省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統一到12%至16%區間內,城鎮個體工商戶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比例仍統一按20%執行。同時,積極推進“低門檻準入、低標準享受”養老保險辦法與統一制度的並軌。統籌地區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調整後,“雙低”辦法繳費比例與統一制度繳費比例相接近的,要積極創造條件適時實行並軌;“雙低”辦法繳費比例與統一制度繳費比例仍有較大差距的,允許在一定時期內繼續執行“雙低”辦法,待條件成熟時再並軌。
通知指出,要堅持分類指導,梯度推進各地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調整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做實個人賬戶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能力在24(含)個月以上的統籌地區,可逐步下調繳費比例,最低不低於12%;基金支付能力在12(含)個月至23個月之間的,可將繳費比例調整到12%至16%之間;基金支付能力不強的統籌地區要採取綜合性措施,在確保基金支付能力不低於6個月的前提下,逐步將繳費比例調整到16%;基金支付困難的統籌地區,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方案,進一步強化社會保險費徵繳,多方籌措社會保險資金,積極創造條件,逐步降低繳費比例。
通知要求,浙江省各地要通過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依法加強養老保險費徵管,落實社會保障資金多渠道籌措機制,加大對養老保險基金支持力度,積極為降低繳費比例創造條件,確保繳費比例在近期內實現有效降低,努力縮小各統籌地區間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的差距。
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調整實行報批制度。具備條件降低繳費比例的統籌地區,要充分考慮當地基本養老保險費徵繳收入水平、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在確保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合理測算當地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提出調整方案。方案需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批准同意後實施。未經批准,各地一律不得擅自調整繳費比例。
通知還就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費五費合徵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保險資金多渠道籌資機制提出要求。按照2008年年底前所有統籌地區全面實施五費合徵、2009年年底前所有企業全部納入社會保險參保範圍的要求,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登記等工作。各地要進一步按照建立完善公共財政體制的要求,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投入力度。各級財政年度新增財力的三分之二要用於解決民生問題,重點用於社會保障支出。(記者 袁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