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1日專電(記者江國成)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1日宣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自12月1日起解除年初對成品糧及糧食製品、食用植物油、豬肉和牛羊肉及其製品、乳品、雞蛋等食品類商品的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停止對相關商品的提價申報和調價備案工作,由經營者自主定價。
發展改革委在下發的通知中要求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認真做好解除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相關工作,確保市場平穩。繼續加強價格監測預警,密切關注曾經列入臨時價格干預範圍內的商品市場和價格變動,防止出現價格異常波動;加強市場價格檢查和巡查,加強對曾經列入臨時價格干預範圍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監管,嚴肅查處串通漲價、變相漲價、價格欺詐、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等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
發展改革委要求各地進一步完善糧食、豬肉、食用植物油等重要商品保障市場供應、應對價格異常波動的預案,努力保持重要地區、敏感時段的重要商品供應不斷檔、不脫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