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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七種輕微交通違法行為將免於經濟處罰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16日   來源:山西日報

    12月15日,山西省公安廳交管局高速公路管理處表示,從即日起,對未攜帶駕駛證、前排乘車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等七種輕微交通違法行為,山西省高速交警將對其免於經濟處罰,試行口頭警告教育後予以放行。這是高速交警加強執法規範化建設,推動構建和諧警民關係的又一重要舉措。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對於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七種輕微交通違法行為是:

    (一)未按規定粘貼機動車保險標誌、檢驗合格標誌,經指出後立即糾正的。

    (二)未隨車攜帶駕駛證、行駛證,但能及時提交,經查合法有效的。

    (三)乘車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經指出後糾正的。

    (四)機動車發生故障臨時停車,駕駛人未按規定使用危險報警閃光燈或設置警告標誌,未影響通行並及時糾正的。

    (五)駕駛人因不熟悉道路,臨時在出入口斑馬線或路肩停車查閱地圖或問路,未影響通行的。

    (六)運輸鮮活農産品車輛的輕微違法行為。

    (七)其他交通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的。(記者 左燕東 通訊員 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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