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海南省政府召開常務會議修改《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提高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並對失業人員的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辦法進行了補充修改。海南省長羅保銘主持會議。
據介紹,《實施細則》自2002年7月頒布以來,對實施《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條例》,保障城鎮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精神要求,海南省決定根據物價上漲情況及使用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修改《實施細則》,確定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的具體水平,加大對失業人員的保障力度。
修改後的《實施細則》首先提高了失業保險金的計發標準。一是將失業保險金一般的計發標準由失業前12個月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月平均工資總額的“50%”提高到“60%”;二是將按一般標準計算失業保險金低於或等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由按現行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20%”發放,提高到按“150%”發放;三是按一般標準計算失業保險金高於當地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由按最低月工資標準的“95%”發放,提高到按最低月工資標準的“98%”發放。根據新標準測算,全省平均失業保險金標准將增加56元。
新的《實施細則》提高了失業人員醫療補助標準、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同時還對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介紹補貼辦法作了補充規定。
海南省常務副省長方曉宇,副省長姜斯憲、陳成、李國梁,省長助理賈東軍、陸志遠,省政府秘書長徐莊及有關廳局負責人參加審議。(記者 譚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