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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發佈《銀行與信託公司業務合作指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23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劉詩平、白潔純)中國銀監會日前發佈《銀行與信託公司業務合作指引》,以規範銀行與信託公司開展業務合作的經營行為,支持銀行和信託公司依法創新,促進銀信合作健康有序發展,保護銀信合作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指引》共四章三十三條,包括總則、銀信理財合作、銀信其他合作、風險管理與控制等內容。

    《指引》規範的重點:一是對銀信合作雙方應遵守的規定提出基本要求,對銀信合作過程的風險控制制度、業務規範、合作雙方的職責邊界等作出規定;二是強調銀行、信託公司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要求根據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提供服務;三是為防範風險、促進銀信合作健康發展,要求銀行不得為銀信理財合作涉及的信託産品及該信託産品項下財産運用對象等提供任何形式擔保,要求信託公司投資于銀行所持的信貸資産、票據資産等資産時,應採取買斷方式,且銀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購,要求銀行、信託公司進行業務合作應遵守關聯交易的相關規定,並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指引》還規定,銀信合作理財應當充分揭示理財計劃風險,並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的測試;未經嚴格測算並提供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在推介理財計劃時不得使用“預期收益率”、“最高收益率”或意思相近的表述。《指引》還明確了信託公司可以將信託財産投資于金融機構股權。

    目前,銀行與信託公司在理財、資産證券化等業務領域開展了廣泛合作。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説,銀行與信託公司開展業務合作,滿足了企業和個人的多元化理財需求、開闢了新的投資渠道,同時增加了銀行非利差業務收入、促進了銀行和信託公司理財能力的提升,符合銀行和信託公司發展戰略和增強核心競爭力的需要。

    他説,銀信合作模式較多,涉及不同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對風險管理和監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為促進銀信合作規範發展、提高風險管理能力,銀監會在總結市場發展經驗教訓、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制定了《指引》。

    這位負責人表示,《指引》發佈後,銀監會將繼續堅持風險為本的監管原則,加大監管力度,督促銀行和信託公司切實提高風險管理能力,促進銀信合作業務的健康規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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