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福州1月2日專電(記者沈汝發)記者從福建省物價局獲悉,從2009年1月1日起,一度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的勞動能力鑒定(原勞動傷殘鑒定)收費項目重新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省、市級勞動能力鑒定收費標準統一核定為每例320元。
據介紹,勞動能力鑒定的收費對象為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用人單位或傷病殘職工。鑒定費用由申請人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繳納。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其費用向所在參保統籌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銷,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據福建省物價局規定,省、市級勞動能力鑒定收費標準統一核定為每例320元。勞動能力鑒定費的使用範圍包括聘請醫療專家的勞務費、交通費、鑒定場租費、通信費、鑒定會議及會務費、印刷各種鑒定報表、卡片、傷殘證書以及有關資料等組織鑒定必要的費用。醫院檢查診斷費按醫療收費標準收取。
福建省物價局表示,這一收費標準暫定3年,執行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各執收單位應及時到當地價格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的有關手續,實行亮證收費,收費收入納入財政專戶,並由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