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9年元旦開始,全國統一施行公安部發佈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原《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和《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同時廢止。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進一步規範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2009年1月1日即將實施的程序規定和工作規範與原程序規定和工作規範主要區別是:
一、在新的程序規定中增加了復核程序,即: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不服的,可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交警總隊法制處提出書面復核申請。法制處在接到當事人的書面復核申請後五日內,要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不予受理復核申請。一是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二是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三是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四是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二、新程序規定中明確了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産損失的,各方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三、新的工作規範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的資格問題,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要由取得初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資質的交通警察處理,新的工作規範明確了交通警察經過培訓並考試合格,就可以處理適用簡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增加了證據公開的內容,提高了工作透明度。新的程序規定和工作規範中對發生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的證據。
五、新的程序規定和工作規範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不洩露其偵破工作秘密的前提下向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屬告知案件偵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