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落實“以人為本”理念,促進社會和諧發展,體現交通違法糾違處罰寬嚴相濟政策,經研究,重慶市公安局出臺“柔性執法”16條,將以下輕微交通違法行為納入適用警告教育範疇。
一、重慶市以外的駕駛員駕駛外地機動車,因不熟悉道路違反禁止通行標誌和違反臨時停車規定,經警告後立即駛離的;
二、機動車進出路口時單邊輪胎壓交通標線,未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三、機動車在非主幹道違反停車規定,未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安全通行,且駕駛人在現場,經教育後立即駛離的;
四、機動車駕駛人未攜帶駕駛證,但能提供有效身份證件並查證屬實的;
五、實習期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未按規定粘貼實習標誌的;
六、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後窗範圍內懸挂、放置物品,對安全行車未構成嚴重影響的;
七、駕駛車輛時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警告後立即改正的;
八、搭載急救病人到醫院就診的車輛,發生一般交通違法行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
九、搶險救災、緊急救護、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發生一般交通違法行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
十、貨運機動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經指出立即卸貨消除違法行為的;
十一、載貨汽車牽引挂車的載質量超過汽車本身的載質量、低速載貨汽車牽引挂車,經指出立即消除違法行為的;
十二、載貨汽車、挂車未按規定安裝側面及後下部防護裝置、粘貼車身反光標識,被查獲後按規定安裝防護裝置和粘貼標識的;
十三、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未引發後果,經指出立即消除違法行為的;
十四、駕駛證丟失、損毀期間駕駛機動車,能提供有效身份證件並查證屬具體合法有效駕駛資格且及時補辦駕駛證的;
十五、駕駛摩托車在車把上懸挂物品,經指出立即消除違法行為的;
十六、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誌或檢驗合格標誌,經查證屬已投保法定險種且在有效期內或屬檢驗合格有效期內的。
16類適用警告教育的輕微交通違法行為充分考慮了執法公正的信任度、執法方式的容忍度、執法態度的認同度的有機統一,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執法理念,受到廣大群眾尤其是駕駛人員的一致好評。【重慶市政府網】引用或轉載本網站內容請明確標注“來源:重慶市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