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天津1月8日專電(記者周潤健)近年來,一些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私自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以實習名義廉價使用在校學生,有的甚至偷偷雇用童工。針對這種現象,7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天津市就業促進條例(草案)》。該條例特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若存在以下八種行為將受處罰。
這八種不法行為是:提供虛假招聘信息;扣押被錄用人員的居民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和其他證件;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保證金、抵押金及其他財物;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招用的除外;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以實習名義招用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的在校學生,但學校按照教學要求組織的實習除外;招用無相應職業資格證書人員從事特殊工種的;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條例還特別規定,用人單位以實習名義招用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的在校學生,或者招用無相應職業資格證書人員從事特殊工種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每招用一人處以五百元罰款。
天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高紹林説,新條例將於200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