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廣西地稅局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當前農民工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區政府《關於做好我區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精神,促進返鄉農民工創業就業,就有關稅收政策方面問題發出通知:對2008年7月1日後返鄉創業就業的農民工給予個人所得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稅種不同程度的減免,為推動廣西廣大農村地區流動人員返鄉創業就業創造優良環境。
通知指出:
一、返鄉農民工(指初次創業辦理稅務登記時,縣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並頒發《廣西返鄉農民工優惠證》的農村居民,下同)免收稅務登記證件工本費。
二、返鄉農民工從事個體經營的,其營業稅起徵點為月營業額5000元,達不到起徵點的,不徵收營業稅及隨營業稅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三、對各類教育和培訓機構為返鄉農民工進行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等技術培訓取得的收入,免徵收營業稅及隨營業稅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為返鄉農民工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並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免徵營業稅及隨營業稅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四、對返鄉農民工提供代種植物、代養動物、林木養護、林木砍伐和病蟲害防治等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及隨營業稅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五、返鄉農民工用自有房産和土地從事生産經營的,免徵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六、對返鄉農民工初次創業所獲得政府部門給予的補貼,不屬於稅法列舉的應稅項目,不計徵個人所得稅。
七、返鄉農民工辦理稅務事項享受優先待遇,各級地稅機關辦稅服務大廳要開通綠色通道,為返鄉農民工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稅收服務。
據了解,該政策執行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徐鷹 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