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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機動車環保標誌管理辦法3月1日施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2月06日   來源:南方日報

    記者從廣東省環保部門了解到,自廣州、深圳率先推出機動車環保標誌管理辦法後,醞釀多時的《廣東省機動車環保分類標誌管理辦法》5日由廣東省環保局正式下發,3月1月起該管理辦法正式施行。

    據了解,廣東省環保標誌管理辦法與廣州市試行辦法接軌。該分類標誌暫設綠色標誌和黃色標誌兩大類,其中綠色標誌分國Ⅰ標誌、國Ⅱ標誌、國Ⅲ標誌、國Ⅳ標誌四種。

    國Ⅰ標誌、國Ⅱ標誌、國Ⅲ標誌、國Ⅳ標誌分別適用於符合國家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階段汽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汽車。黃色標誌適用於符合國Ⅰ標準以下(不含國Ⅰ標準)的汽車以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機動車環保分類標誌以不同顏色標誌在車身前擋風玻璃右內側位置予以標識。

    據介紹,廣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全省統一的機動車環保分類標誌的式樣,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在用機動車環保分類標誌的統一監督管理。機動車環保分類標誌全省通用,有條件的城市可以採用智慧信息卡、電子標簽(RFID)等方式核發機動車環保分類標誌。

    在廣東省行政轄區內駐留超過一個月的外省號牌機動車環保分類標誌的發放參照本辦法執行。另外《辦法》規定,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環保分類標誌或者冒用其他車輛的環保分類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罰。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在城市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進行抽檢時,重點加強對持黃色標誌車輛或無環保分類標誌車輛的抽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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