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勞動保障廳制定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管理辦法
一是就業登記。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為其辦理就業登記手續。勞動者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本人應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
二是失業登記。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於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由本人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
三是擴大範圍。擴大失業登記範圍,年滿16周歲,從各類學校畢業、肄業未就業的;軍人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隨軍家屬未就業的;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或解除勞動教養的;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其他符合失業登記的情況都可以納入失業登記範圍。
四是領取證件。符合失業登記條件人員,到縣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受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託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具有福建省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轉移就業願望的農村三類人員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可申領《登記證》。
五是實名登記。登記失業人員憑證享受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就業扶持政策和規定的失業保險待遇。失業登記實行年審制度,未經年審的視為失業登記自動登出。
六是統一證件。《就業失業登記證》全省使用後,原《失業證》、《再就業優惠證》等證不再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