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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保障農村五保對象基本生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2月19日   來源:吉林日報

    日前,《吉林省農村五保供養辦法》經吉林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已于2月1日起正式實施。吉林省將對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供給糧油、副食品及生活用燃料,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對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正在接受義務教育的農村五保對象,當地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

    供養對象。此辦法所稱農村五保供養,是指對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在吃、穿、住、醫、葬等方面,以及對其中的未成年人在接受義務教育方面給予的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殘疾人或者年滿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撫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撫養義務人無撫養能力的人可以獲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

    申請程序。獲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應當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應當填寫《吉林省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申請審批表》並提交相關證明。村民提出的農村五保供養申請,村民委員會應當在10日內進行民主評議。符合規定條件的,在本村範圍內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接到農村五保供養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供養待遇。對於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給予下列供養待遇:供給糧油、副食品及生活用燃料,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供給床單、被褥,每年冬、夏兩季各不少於兩套的換洗衣物,以及生活必需品和零用錢;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條件的住房;作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大病醫療救助保障對象,及時治療其疾病,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確保其有人照料;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死亡後的喪葬事宜,集中供養的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負責辦理,分散供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供養人或者村民委員會辦理;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正在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農村五保供養的具體標準,應當隨著當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向上調整。

    供養形式。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可以自願選擇集中供養或者分散供養。集中供養的五保對象,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統一提供供養服務。分散供養的五保對象,可以在自己家中居住,也可以投靠親友生活,並由村民委員會提供照料或者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提供供養服務。

    法律責任。對符合農村五保條件卻不予申報的,貪污、挪用、截留、私分農村五保供養款物的;具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保供養證,按照國務院民政部門規定的樣式,由吉林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一監製。(記者 孫春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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