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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對“打折”商品也應承擔“三包”義務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3月03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3月2日專電(記者劉浦泉)“打折”商品出現質量問題退換難,成為北京消費者投訴的熱點。據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消費者協會2日發佈的消費者投訴分析公示,2月份,共受理拒絕退換修等售後服務問題的投訴370件,佔當月投訴總量的26.80%。

    消費者金女士購買的打折皮包出現開裂問題後,要求商家更換。對方稱,金女士購買的是打折商品,且票據已註明“打折商品不退不換”,只能予以修理。金女士認為,皮包出現開裂是質量問題,修理後無法恢復原狀,商家理應換貨。後經工商部門調解,商家為金女士更換了皮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應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由拒絕。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據此,北京市工商局12315投訴舉報中心和北京市消費者協會認為,對未標明“處理品”或瑕疵狀況的打折商品,如果存在質量問題,經營者也應承擔包修、包退、包換的“三包”義務,其票據上的“打折商品不退不換”的聲明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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