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3月5日日從地稅部門獲悉,以經濟適用房置換商品房的納稅人根據相關規定應享受契稅優惠的,如果在2009年1月22日(含)之後已經辦理了納稅申報手續,可以到各區縣退稅機關辦理退稅手續。
日前,北京市建委、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等部門聯合下發了《關於貫徹國辦發〔2008〕131號文件精神促進北京市房地産市場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其中規定,為鼓勵居民改善住房條件,對居民將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危改回遷房、集資建房、安居房、康居房等上市出售後1年內該戶家庭按照市場價購買住房的;或者上述已購住房上市出售前1年內該戶家庭已按照市場價購買住房的,按新購商品房與出售已購住房成交價的差額計徵契稅。
根據規定,納稅人在2009年1月22日(含)之後辦理納稅申報手續的,均可享受此優惠政策;納稅人在2009年1月22日(含)之後已納契稅,但應享受此項優惠政策的,可去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
記者從地稅部門獲悉,納稅人提供多種購房證明文件時,可以按照不同文件上註明的時間採取“最優原則”來認定房屋的售、購房時間。也就是説,納稅人提供的售房合同、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准予入住證明等相關資料的開具“時間差”只要可以符合相關優惠規定,便可以“從寬”享受契稅優惠政策。(記者 沈衍琪 通訊員 張當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