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應對當前經濟形勢給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生産經營帶來的不利影響,3月9日,自治區政府決定,階段性調整社會保險有關政策。針對2008年以前破産的國有、集體企業欠繳的養老和失業保險費,按有關規定在資産變現收入中予以清償;清償欠費確有困難的,其欠費(含長期挂賬的欠費)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初審,報當地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復核,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審核匯總後,統一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核銷。職工按規定的個人繳費比例補足個人賬戶資金後,繳費年限予以承認,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補記利息。經審查符合核銷條件的欠費企業,在自治區新聞媒體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寧夏回族自治區將對2008年以前參保單位和靈活就業人員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形成的滯納金,凡在2009年內補繳欠費的,可以免收補繳部分滯納金,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補記利息。免收滯納金的單位和個人,應填報《自治區基本養老保險費逾期滯納金減收申請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對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只要符合人社部發[2008]117號文件規定條件,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緩繳社會保險費書面申請。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匯總後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按規定程序批准,並在新聞媒體上公示。困難企業緩繳期限在2009年內最長不超過6個月,經批准在緩繳社會保險費期間,企業應當繼續按月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企業和職工繳費年限連續計算。緩繳期內社會保險費不計收滯納金,緩繳期間達到退休年齡的職工,補齊其個人賬戶資金後,可以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記者 王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