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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4月13日起正式實施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3月17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3月16日電(記者趙曉輝、陶俊潔)中國證監會16日發佈《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對證券公司經紀人的資格條件和執業行為、證券公司的管理責任等進行規範。規定自4月13日起正式實施。

    按照規定,證券經紀人應當通過證券公司在中國證券業協會進行執業註冊登記,取得由證券公司頒發的證券經紀人證書後,專門代理證券公司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根據證券公司的授權,證券經紀人可以向客戶介紹證券公司和證券市場的基本情況、證券投資的基本知識及相關業務流程、與證券交易有關的法律法規,向客戶傳遞由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研究報告及與證券投資有關的信息,向客戶傳遞由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證券類金融産品宣傳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

    這項規定還對證券經紀人的禁止性行為做出了明確要求,包括: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登出、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信息,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採取貶低競爭對手、進入競爭對手營業場所勸導客戶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客戶;洩露客戶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仲介、擔保或者其他便利等。

    按照規定,證券經紀人只能接受一家證券公司的委託,其執業地域範圍應與其服務的證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證券營業部的客戶管理水平和客戶服務的合理區域相適應。

    據介紹,近年來,隨著證券市場的持續發展和證券行業競爭的加劇,一些證券公司積極探索發展證券經紀人隊伍。這對促進證券市場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於部分證券公司管理不到位、證券經紀人總體素質有待提高等原因,也出現了少數證券經紀人為招攬客戶而無序競爭、接受客戶全權委託、誘導客戶頻繁交易等擾亂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問題。針對這些問題,監管部門已經採取措施,督促證券公司予以規範,並推出上述管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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