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日前出臺的“就業援助特別計劃”引起社會廣泛關注。3月25日,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臺《關於貫徹〈關於2009年加強就業援助穩定就業局勢的若干意見〉的操作意見》,並對細則的具體問題作出解讀。
新的細則就貫徹落實“就業援助特別計劃”進行了細化和明確: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標準中“實際失業6個月及以上”是指自申請認定就業困難人員之日起,之前至少連續6個月無勞動用工備案及社會保險繳費記錄。就業困難人員中的“農村低收入家庭成員”是指根據《關於對本市低收入農戶家庭人員實現就業後給予專項就業補貼的實施意見》規定,由市農委系統確認的人員。“中度殘疾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則需根據區縣殘聯出具的中度殘疾證明或由勞動能力鑒定中心出具的部分喪勞鑒定證明來鑒定。
符合條件的上海市失業、協保人員和農村富餘勞動力可到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申請。申請時需攜帶戶口本、《勞動手冊》,並填寫《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表》。
用人單位錄用就業困難人員滿六個月後,可向經營所在地的區縣職業介紹部門提出一次性補貼申請,其吸納的就業困難人員原則上應當是經各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推薦並被用人單位錄用的人員。申請時需提交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本市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補貼申請表》和《就業困難人員一次性崗位補貼申請名冊》、與就業困難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和複印件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為應當審核的其他內容。
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的一次性崗位補貼與初創期創業組織和商貿服務型企業的社會保險費補貼,可由企業自行選擇,但不可同時享受。(見習記者 陳璽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