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財政廳、省直房改辦下發了《關於在昌省直單位住房貨幣化補貼申報審批發放辦法的補充通知》,進一步完善了省直單位住房補貼申報審批發放辦法。
住房補貼須一次性申報
《補充通知》規定,凡符合《在昌省直單位住房貨幣化補貼申報審批發放辦法》規定的省直單位,在向省直房改辦、省財政廳申報時,原則上應將本單位符合享受住房補貼條件的職工進行一次性申報。對個別單位一次申報有困難的,報省直房改辦、省財政廳同意後,可分兩次申報。
銀行到單位現場發放補貼銀行卡
單位的申報材料經省財政廳審批後,交由交通銀行江西省分行到單位現場發放住房補貼銀行卡。銀行卡原則上由職工本人到場領取。職工因故未到現場領取的,由本人持身份證到交通銀行指定的網點領取。對個別本人無法去現場領取的,如癱瘓、病危、移居外地等特殊情況的,由單位向交通銀行出具證明,可以由單位財務部門負責代領。單位負責代領的,要在證明中明確由誰負責代領,並在證明上加蓋公章。
未及時發放的無房職工補貼將補發
從2009年1月1日起,按月發放給無房職工的住房補貼,按省財政廳、省直房改辦的正式批復發放。因審批滯後原因,未能及時按月發放部分,在審批後補發。
省財政廳有關負責人指出,住房分配貨幣化政策與幹部職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在實施的過程中必須加強監督、嚴肅紀律,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違反房改政策,弄虛作假、虛報冒領住房補貼者,將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