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14日電(記者徐博)國家質檢總局14日發佈消息稱,質檢總局、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工信部和海關總署近日聯合發佈公告,宣佈自2009年9月1日起,將N類車輛(至少有4個車輪且用於載貨的機動車輛)和O類車輛(挂車和半挂車)納入缺陷産品召回管理範圍。
根據要求,對N類和O類車輛實施缺陷召回管理後,依法獲得準入資格的N類和O類車輛製造商必須自2009年6月1日開始,向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産品管理中心提交相關的備案信息。
相關汽車生産企業必須按照《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規定》的要求建立車主信息檔案系統、投訴信息收集反饋處理系統、質量信息決策跟蹤系統和車輛識別代碼(VIN)系統。
此外,相關汽車生産企業還需建立缺陷汽車召回組織決策機構,由專人負責與主管部門的信息溝通與協調。同時,根據《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規定》和載貨車輛行業總體特點,N類載貨車輛底盤製造商應按照相關要求,承擔信息備案、配合缺陷調查等相關責任。
據了解,在交通事故中,載貨車輛肇事比例一直居高不下,而且載貨車輛的肇事往往會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財産損失等嚴重後果。目前,我國載貨汽車存在整車安全技術性能不高、非法改裝現象普遍、嚴重超限超載運營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