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不同單位工作的職工,享受年休假天數根據其累計工作時間確定,6種情形可作為對累計工作時間計算的有效證明。“五一”節前夕,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下發通知,就貫徹執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制定了具體實施意見。
通知明確,從事全日制工作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按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及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執行。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職工,休息休假仍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協商約定。
針對職工和企業之間最容易發生的工齡計算問題,通知規定,職工在同一單位或不同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即可享受帶薪年休假。並規定,6種情形可作為對累計工作時間計算的有效證明:職工檔案有記載的累計工作時間;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的繳費年限;勞動合同證明的有效工作年限;用人單位職工名冊;職工以前工作單位的書面證明;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通知還明確,用人單位對符合規定條件的職工都應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不區分解除或終止的情形和責任,均需支付職工未休年休假或未休滿年休假工資報酬。(記者 鐘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