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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針對部分交通違法行為出臺新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5月08日   來源:上海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上海市公安局日前出臺新規定,對於8種輕微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6種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將分別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和書面警告,進一步體現依法管理、寬嚴相濟的執法理念。

    《規定》明確,適用口頭警告後放行的8種輕微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應符合兩項條件,即未造成影響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後果、經交警指出糾正後已消除違法狀態,具體包括:機動車違規停放,但司機能在民警開具法律文書和拍攝照片固定證據完成前到場主動駛離;在機動車駕駛室前後窗範圍內懸挂、放置妨礙司機視線的物品;實習期內未粘貼或懸挂實習標誌;上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機動車在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間通行,沒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非機動車遇停止信號時超出停車線;行人未按路口交通信號指示通行;因避免交通事故等緊急情況在禁鳴喇叭的區域或路段短促鳴喇叭。

    《規定》還明確,除上述8種輕微違法行為外,對另外6种經交警指出後當場改正的交通違法行為,可依法予以書面警告處罰,具體包括:上路行駛的機動車未隨車攜帶保險標誌;司機、乘客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高等級道路上除外);機動車粘貼標識或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在城區道路上新增、調整單行道、禁止掉頭等交通管理措施1個月內,機動車司機無意駛入禁行路段或違反禁止性標誌;夜間未按規定使用遠、近燈光;機動車載貨尺寸超過規定。

    據悉,上海市同時實行書面警告處罰累計制度,對書面警告處罰3個月內再次發生同類型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罰款等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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