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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規範基金公司“一對多”專戶理財業務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5月13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5月12日電(記者趙曉輝、陶俊潔)中國證監會12日公佈相關規定,對基金管理公司開展特定多個客戶資産管理業務進行規範。據此,自6月1日起,擁有100萬元以上資金的投資者可以選擇參加基金公司的“一對多”專戶理財業務。

    基金公司多客戶特定資産管理業務,也被稱作“一對多”專戶理財業務,是相對於公募基金管理業務而言的,指基金公司向兩個以上的特定客戶募集資金,或者接受兩個以上特定客戶的財産委託,把其委託財産集合於特定賬戶進行證券投資活動,是此前“一對一”專戶理財的拓展,類似于私募基金。

    根據規定,“一對多”專戶理財中,特定客戶委託投資單個資産管理計劃的初始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單個資産管理計劃的委託人人數不得超過200人,客戶委託的初始資産合計不得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

    在這種理財業務中,基金公司與特定客戶通過資産管理合同明確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包括資産委託人參與和退出資産管理計劃的時間、方式、價格、程序等事項。

    根據規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自行銷售資産管理計劃,或者委託有基金銷售資格的機構代理銷售,但禁止公開銷售資産管理計劃。另外,此類資産管理計劃原則上每年至多可以有一次購買和贖回的機會。

    按照規定,如果基金公司資産管理計劃初始銷售期限已到,但所募集的資金或參與的客戶人數不能滿足所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公司應當以其固有財産承擔因初始銷售行為而産生的債務和費用,在初始銷售期限屆滿後30日內返還客戶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投資方面,證監會要求,“一對多”專戶理財計劃中,單個資産管理計劃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産凈值的10%,同一資産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特定客戶委託財産(包括單一客戶和多客戶特定資産管理業務)投資于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開展“一對多”專戶理財業務,有利於逐步開闢和擴大機構理財市場,促進公募基金管理業務與專戶理財業務相互協調發展,提升我國資産管理行業的綜合實力,促進證券市場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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