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應該與《居民身份證》同時使用才有效。
●持證人到達現居住地15日內,應該主動到流入地的鄉、鎮或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部門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流入地的相關部門核查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時應主動出示證件。
●已婚育齡婦女(已落實絕育措施的除外),應每季度到現居住地計劃生育服務機構或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接受一次孕情檢查,並將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及時寄回戶籍所地在鄉、鎮或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部門。
●持證人婚育情況發生變更時,應當在30日內到現居住地驗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在3個月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發證機關;持證人離開申請登記的鄉、鎮、街道到另一地時,應按規定向新暫住地重新辦理交驗手續。
●持證人《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丟失或嚴重損壞的,須及時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辦,並登出原《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肖煜 黃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