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呼和浩特6月16日專電(李富、紅博)“銀行工作人員告訴我,開戶不辦存摺,只辦儲蓄卡”“辦卡要交年費,不辦又不給存摺”……最近,不少內蒙古赤峰市市民反映,他們到銀行開戶時遇到了這樣的尷尬。
儘量開卡,辦存摺須説明“特殊原因”。市民反映,赤峰市區的幾家銀行,客戶要求開戶辦存摺,工作人員卻熱情地建議客戶還是辦儲蓄卡,存摺日後使用起來不方便。客戶堅持説自己只進行存取款業務,不需要卡,工作人員才不太情願地表示,要想辦存摺須説明特殊原因,經銀行有關人士批准方可。而在另外一家銀行,工作人員則直截了當地説,現在開戶只能辦儲蓄卡,不辦存摺。而一家銀行的客服説,銀行只是建議客戶辦卡,但不強制要求,如果儲戶要求辦存摺的話,銀行不應該拒絕。而另一家則明確表示,從2008年4月1日起,市民到該行開戶,要麼辦存摺,要麼辦卡,只能選一種,不能像以前一樣既辦存摺又辦卡。
辦卡是趨勢但不能剝奪儲戶選擇權。“我開戶只是為了繳保險費,根本用不上卡,但銀行説不辦卡不給開戶,客服卻説‘可以辦存摺’,把我都搞懵了。”赤峰市民方芳説,她算了一筆賬,新(補、換)發卡手續費(每卡)5元,還要每年交10元的年費。她投的15年保險,算下來要多花一二百元。也有市民表示,儲戶既辦存摺又辦卡,就會佔用銀行系統的大量資源,卡可以代收代付、投資理財,方便地使用ATM機和網上銀行。鼓勵儲戶多用卡能夠節約銀行人力成本,辦卡不辦存摺現在是一個趨勢。但銀行不能剝奪了儲戶的選擇權,不能強制消費。
對此,紅山區消協認為,若強行要求開卡屬於“霸王行為”。消協有關人員説,《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紅山區消協認為,存摺、卡是兩項相對獨立的金融服務産品,如果銀行強行要求消費者開卡,不僅違背了消費者的意願,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而且違背了國家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屬於“霸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