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獲悉,經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批准,從7月6日起,天津市將出臺住房公積金三項新政策。
一、職工購房可提取父母住房公積金。自2009年6月13日至2010年6月30日,職工在天津市購買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私産住房或定向銷售(安置)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父母的住房公積金,具體政策內容如下:
未使用住房貸款的提取。購房人中的一人及配偶、雙方父母可以申請提取購房合同簽訂當月之前的住房公積金餘額,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購房的價款。
使用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提取。借款人中的一人及配偶、雙方父母可以申請一次性提取購房合同簽訂當月之前的住房公積金餘額,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購房的首付款。
使用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的首付款提取。借款人及配偶雙方的父母可以申請一次性提取購房合同簽訂當月之前的住房公積金餘額,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購房的首付款。
上述三種提取,提取人及配偶均應未負有住房公積金貸款債務。償還商業銀行住房貸款或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的提取政策保持不變。
二、職工租房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在天津市租賃住房用於自住,並在國土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房租發票記載的房租金額。職工已有其他住房的,不能通過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
三、困難企業可按較低基數、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根據天津市委關於“保增長、渡難關、上水平”的要求,為支持受金融危機影響的困難企業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保證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連續性,新政策規定,經天津市“市受金融危機影響困難企業審核認定領導小組”審核認定的困難企業,在本單位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工會)討論同意後,可申請按不低於2008年度本市最低月工資標準820元核定繳存基數,按單位、職工不低於各5%的比例繳存2009年度住房公積金。(記者 張新民 胡曉偉 通訊員 孫佼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