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從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為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制度,擴大保障範圍,提高社會保障水平,天津市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從業人員(不包括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有關問題發佈了《關於職工和從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該《通知》的施行,標誌著今後天津市所有從業人員都要參加社會保險。
據了解,天津市已經建立了職工和從業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農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制度。各區縣勞動保障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進一步加大擴面徵繳力度,完善社會保險經辦服務,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不斷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水平。
《通知》明確要求,天津市所有法人單位(企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及其職工和從業人員,包括城鎮職工、農籍職工、外地在津從業人員、臺港澳在津從業人員、外國在津從業人員(不包括與我國簽署社會保險繳費互免協議國家的國民)以及其他在津從業人員,都應按照規定參加相應的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維護職工和從業人員的社會保險權益。天津市靈活就業人員、自由職業人員、自雇生産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可以根據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及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並按照個人參加社會保險的規定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費,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通知》即日起施行。